信息网络传播鉴定二例

应用商店APP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该书作者发现某应用商店可以搜索到提供了该书内容的应用程序——一款手机APP软件。该书作者指控应用商店运营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上传到应用商店中,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应用程序商店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应用商店运营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

司法鉴定

该案是2014年度北京市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涉及网络信息传播,其争议焦点之一——信息传播的源头是应用商店运营公司还是APP软件开发者——是案件审判的关键。尽管该案判决文书

中没有明确提到司法鉴定事宜,但在整个作家联盟诉讼过程中,个别案件仍然采用了司法鉴定技术辅助法官发现侵权信息真实源头。鉴定采用本书第三部分介绍的网络抓包工具进行信息源的监测,确定真实的侵权信息来源。在当前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各种新的网络平台经营模式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本案的审理对如何界定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性质、责任,具有一定借鉴和指导意义。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应用商店运营公司为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为平台服务商,所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是为开发者上传涉案应用程序供公众下载提供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因此应用商店运营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涉案应用程序系第三方开发商上传,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主要内容。应用商店运营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开发商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其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用商店提供涉案侵权应用程序,供网络用户付费后下载,构成了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法院判决应用商店运营公司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判决理由

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应用商店运营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因涉及全球著名手机生产厂家和应用商店运营司,且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应用商店的经营模式而备受关注。特别是,由于系列案件的诉讼跨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前后,因此,如何认定应用商店运营公司涉案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责任都给法院带来挑战。最终,法院认定应用商店运营公司是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应用商店运营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用商店运营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搜索引擎网络文学作品

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取得《完美世界》《莽荒纪》《大主宰》等13部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在“起点中文网”上进行登载。被告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神马搜索”(域名为sm.cn)的运营商,被告广州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为UC浏览器(域名为)的运营商。“sm.cn”和“uc.cn”两个域名的网站负责人均为陈某。原告认为被告广州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将涉案作品上传到服务器,通过神马搜索”使得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阅读存储在本地空

间中的涉案作品,两被告公司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实施了作品提供行为。“神马搜索”除了具备查找和定位功能外,还是内容聚合平台,其在小说平台上对小说进行排名并推荐给用户,用户在阅读和下载中不会注意到原网站。该行为系对作品的复制和编辑,需要在服务器上进行。被告广州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其仅提供搜索、链接及网页实时转码服务,没有实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提供行为。数据交互是在用户和被链网站进行的,转码后的页面不是复制页,仍然是原来的网页。涉案作品未存储在其服务器中,不构成侵权。司法鉴定

该案是典型的搜索引擎涉及内容侵权案例,涉及网络信息传播,其争议焦点之一——搜索引擎服务器是否存储了被侵权内容,并向搜索用户提供了被侵权内容;还是仅提供了指向被侵权内容的网络链接地址。该案采用了上一节“应用商店APP著作权侵权案”类似的信息网络传播鉴定技术,对用户的搜索行为,以及搜索引擎的链接行为进行跟踪,并结合搜索引擎后台代码进行技术分析。但该案鉴定中由于涉及被侵权内容较多,鉴定仅对其中个别被侵权内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不具有代表性;同时,其服务器搜索代码是否为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代码;侵权行为发生后,搜索

引擎服务器端是否更改了链接行,无法进行有效的分析,鉴定意见并未得到法院采纳。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使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在“神马搜索”上直接获取涉案作品。被告通过“神马搜索”主动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阅读及下载服务,该行为构成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

判决理由

法院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认为,被告编辑、整理了涉案小说的简介、章节目录,作品各章节的内容亦由其从不同网站获得后直接提供给用户。根据现有证据,难以判断被告向第三方调取数据后是否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亦不能排除涉案作品的部分章节存储在其服务器上而部分章节仍直接从第三方调取的可能。如果仅从涉案作品是否存储在神马公司的服务器上这一技术角度来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网络提供行为并仅仅因为无法判定涉案作品是否存储在神马公司的服务器上,就认定其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在硬件水平不断提升、云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将很轻易地被服务商规避。因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